過年後, 一上班就處理了一位疑似使用非離子性引起病患心衰竭死亡且家屬有爭議的案例, 在與醫師討論後, 並另外和家屬開協調會後, 協助家屬申請藥害救濟, 才獲得圓滿的解決. 也許很多人不認識藥害救濟, 其實只要因為使用合法藥物, 由醫師處方, 且符合衛生署核准的藥物使用適應症, 非可預期的不良反應, 造成病患死亡或重度殘障(審議通過後給付200萬元), 中度殘障 150萬等, 詳細資料可上網查詢 藥害救濟基金會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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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條 件 凡是遵照醫師處方或藥師指示下,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嚴重的藥物副作用(也可稱為藥害),都可以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
申 請 類 別 依據藥害發生的嚴重程度,可分為3種類別: .嚴重疾病(指因藥物副作用而需住院、延長住院時間、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 .障礙(取得身心障礙手冊) .死亡
申 請 資 格 依據申請類別不同,申請人的資格則可分為: 申請嚴重疾病給付時:申請人必須為受害人本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障礙給付時:必須先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而申請人必須為受害人本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死亡給付時:申請必須為法定繼承人
*何謂法定代理人? 指依法規定當受害人未成年或已被宣告禁治產情形時稱之,所謂的未成年是指年齡未滿20歲者 (例如:小美為7歲的小朋友,因未年滿20歲,所以小美本身是受害人,而小美的父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故雙方其中一人則可為申請人);禁治產則為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例如:江奶奶80歲,因故為植物人,已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指定由江奶奶的兒子為她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江奶奶為受害人,申請人則必須是江奶奶的兒子)
申 請 時 限 規 定 藥害救濟法施行(89年5月31日)後 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
申 請 服 務 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3款之規定,欲向本會申請藥害救濟時,必須先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同時準備必要相關文件。【請參考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如何拿到申請書? 共有3種方式: 1.可於本會的「線上申請專區」中填寫相關資料後,由系統自動產生藥害救濟申請書後自行列印 2.直接下載藥害救濟申請書,填寫方式可參考申請範例。 【下載申請書】 3.來電洽詢,由本會寄送至指定地點。 確實完整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後,請依據所申請之類別,準備相關必要文件
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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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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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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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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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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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受害前病歷摘要 受害後病歷摘要 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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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受害前病歷摘要 受害後病歷摘要 診斷證明書 障礙手冊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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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受害前病歷摘要 受害後病歷摘要 診斷證明書 死亡診斷證明 解剖報告(若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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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除申請書需簽名正本,其餘文件檢附影本即可。
任選上述1種方式取得申請書並於填寫完畢後連同需檢附的相關資料,郵寄至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即可。 本會地址: 10074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32號2樓;諮詢專線:(02)2358-4097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五八七三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
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 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二、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三、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四、 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五、 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六、 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七、 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八、 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第四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
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轉載於藥害救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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